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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
对于能够直接回复的公众留言,由本栏编辑直接回复。
二、
对于业务性强、本栏编辑不能直接回复的留言,转交商务部有关部门回复。回复时限为五个工作日。
三、
对于公众的建议和批评,由本栏编辑转商务部有关部门作为工作参考,原则上不作回复。
四、
对于周一至周五的公众留言,基本做到当日留言,当日处理;周六、周日公众可提交留言,但当日不做处理。
五、
对于重要的公众留言,分别按周、按月进行摘录,报领导阅参。